【港區國安法】中央在港設「駐港國安公署」 特定情形下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
發布時間: 2020/06/20 18:43
最後更新: 2020/06/20 19:16
人大法工委向人大常委會作《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(草案)》說明。據新華社報導,法律草案的主要內容共分六章66條。當中第三及六章中,分別明確規定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,所建立的維護國家安全機構及其職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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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需在港設立「駐港國安公署」
港區國安法草案指明,中央需在港設立「駐港國安公署」,並須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,行使相關權力。中央駐港國安公署職責為:
- 分析研判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形勢,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;監督、指導、協調、支持香港履行維護國安職責;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;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。
- 駐港國安公署應嚴格依法履行職責,接受監督,不得侵害任何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。公署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外,還應遵守香港法律。
- 公署應當與香港方面的維護國安機構,建立協調機制,監督、指港府維護國安工作。公署亦要與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、司法機關,建立協作機制,加強信息共享和行動配合。
此外,草案還對駐港國安公署,和國家有關機關,在特殊情形下的案件管轄權作明確規定。草案訂明,駐港國安公署和有關機關,在特定情形下可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,強調是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體現,有利於支持和加強香港維護國安的執法和司法工作。
同時亦可避免出現,基本法第18條第四款,即由人大常委會宣布戰爭狀態,或因香港發生港府不能控制,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進入緊急狀態的情況。而草案在附則中亦規定,若香港特區本地法律,有與港區國安法出現不一致的,將適用於「港區國安法」規定。而「港區國安法」的解釋權,亦屬於全國人常委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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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需設立「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」
香港方面,《草案》則明確規定,香港需設立「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」,負責香港維護國安事務,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,並接受中央政府的監督和問責。「國安委」的詳細組成部份如下:
- 由特首擔任主席,成員包括三司、保安局局長、警務處處長、警方維護國安部門的負責人、入境事務處處長、海關關長和特首辦主任等。
- 下設秘書處,由特首提名,以及中央任命的秘書長所領導。
- 中央政府將親自指派的「國家安全事務顧問」,就「國安委」所履行職責,提供諮詢意見。
而「國安委」的職責包括,分析研判香港維護國安形勢,規劃有關工作,制定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政策、推進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;協調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。
另外,警務處亦將特設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,配備執法力量。律政司則會設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,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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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李淇